对东大公司一楼厂房中的一处墙体通过电焊方管的方式进行加固。在电焊过程中,
火灾扑灭后,衢州市柯城区消防救援大队对起火现场进行封闭保护,并组织对火灾现场进行了勘验。
起火建筑为钢结构厂房,厂房东西长108米,南北宽90米,地上1层,北侧局部2层办公楼,总建筑面积约10000平方米,过火面积约4800平方米。
起火钢结构厂房的屋顶装有太阳能光伏发电设施,厂房受损程度最重的部位是该公司的边角料仓库,海绵加工车间也整体烧损坍塌。
在起火部位附近发现了切割机、移动接线插座、卷尺、电焊机接地线夹,及电焊机、焊棒、焊棒夹等必一运动sport网页版登录物品。
经火灾事故调查组认定,起火原因为被告人陈某在进行电焊作业时,高温焊渣经过彩钢板缝隙掉落到对面仓储车间可燃物上,导致发生火灾。起火点位于墙体对面,陈某父子无法在第一时间发现,错失最佳处置时间,导致火势加大。陈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电焊作业前未清理周边易燃物品,引发火灾,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案发后积极赔偿各受损单位损失,相关单位已出具收条和谅解书,建议对陈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可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 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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